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8號)顯示,經查,江蘇豐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山集團”,603810.SH)于2019年4月18日發布公告稱,因園區供熱公司停止供熱,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藥合成車間進行停產。
之后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產進展相關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情形,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經查,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發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江蘇證監局判定,首先,公司在公告中先稱“園區集中供熱未恢復,具體時間尚不能確定”,又稱“預計不會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情形”,公告內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準確;其次,根據鹽城市政府相關要求,停產整改企業復產需經市政府審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公司并未獲得鹽城市政府同意復產的相關答復。在此情況下,公司僅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查合格報告、與大豐港石化新材料產業園辦公室的溝通情況以及供熱公司回復,于2019年6月29日發布公告稱預計不會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會被ST,相關判斷依據不夠充分,信息披露不準確。
豐山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豐山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公司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強化信息披露準確性,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豐山集團成立于1996年9月12日,注冊資本1.16億元,于2018年9月17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殷鳳山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837.53萬股,持股比例41.65%。
豐山集團于2020年4月18日發布的《關于擬對部分生產線停產檢修升級的公告》顯示,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所在園區唯一供熱供應商鹽城市凌云海熱電有限公司通知,因其擬對蒸汽管網全線進行安全檢測、檢修,計劃于2019年4月18日停止對外供熱,該事項將影響公司原藥合成生產。公司將對原藥合成車間進行停產,并借此停產期間,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部分生產線進行檢修升級,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公司將于2019年4月18日對原藥合成車間各類安全風險隱患進行系統排查、檢修升級,預計停產檢修周期在20天左右。公司制劑車間將正常生產。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公司總資產15.73億元,凈資產10.63億元,實現營業收入10.11億元,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497.25萬元(以上數據未經審計)。
豐山集團于2019年5月11日發布的《關于對部分生產線停產檢修升級進展情況的公告》顯示,公司本次臨時停產的原藥合成車間主要生產氟樂靈、煙嘧磺隆、精喹禾靈、毒死蜱四種原藥產品,上述原藥產品2018年度實現收入占當年合并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為58.68%。
豐山集團于2019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對部分生產線停產檢修升級進展情況的公告》顯示,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檢修及技改升級,現已具備復產條件,但因園區供熱公司尚未恢復供熱,公司原藥合成車間尚處于停產狀態,目前公司正積極推動復產工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原藥銷售收入較2018年同期下降8.67%。截至本公告日,園區集中供熱未恢復,具體時間尚不能確定。
豐山集團于2019年7月15日發布的《關于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股票于2019年7月15日停牌1天,2019年7月16日復牌并實施其他風險警示。A股股票簡稱由“豐山集團”變更為“ST豐山”,因上述停產原因及情形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對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ST豐山于2019年11月13日發布了《關于公司股票停牌暨撤銷其他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13日停牌1天,2019年11月14日開始復牌。撤銷其他風險警示后,公司股票簡稱由“ST豐山”變更為“豐山集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江蘇豐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108號
江蘇豐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發布公告稱,因園區供熱公司停止供熱,你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藥合成車間進行停產。之后你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產進展相關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情形,你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經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發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
首先,你公司在公告中先稱“園區集中供熱未恢復,具體時間尚不能確定”,又稱“預計不會出現《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情形”,公告內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準確。
其次,根據鹽城市政府相關要求,停產整改企業復產需經市政府審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并未獲得鹽城市政府同意復產的相關答復。在此情況下,你公司僅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查合格報告、與大豐港石化新材料產業園辦公室的溝通情況以及供熱公司回復,于2019年6月29日發布公告稱預計不會出現《上市規則》第13.4.1條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會被ST,相關判斷依據不夠充分,信息披露不準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強化信息披露準確性,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