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合肥華冶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華冶商業”)警告,并罰款1.1萬元,處罰事由為合肥華冶商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開展商場經營活動。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合包衛公罰[2020]29號。記者查詢發現,合肥華冶商業為安徽華冶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冶置業”)旗下全資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合肥華冶商業在2017年8月16日辦理營業執照,2019年開展營業以來未辦理衛生許可證,擅自開展商場經營活動,直至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后才辦理了衛生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1、合肥華冶商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2、合肥華冶商業法定代表人姜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3、現場筆錄(20201027502)1份1頁;4、對張某《詢問筆錄》1份2頁;5、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張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2頁;6、現場照片2頁;7、合肥華冶商業提供的授權經營委托書及建筑規劃許可證復印件1份7頁;8、合肥華冶商業提供的檢查情況說明1份1頁;9、合肥華冶商業辦理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1份1頁為證。
合肥華冶商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合肥華冶商業作出上述處罰。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第四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二項: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2020年10月27日,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法對合肥華冶商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開展商場經營活動立案調查,2020年11月4日案件調查終結,2020年11月4日案件合議小組對本案進行合議,經合議人員意見一致,2020年11月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同時告知合肥華冶商業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合肥華冶商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包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11月9日。
合肥華冶商業成立于2017年8月16日。其股東結構如下:華冶置業持股100%,認繳出資100萬元。(記者 張海蛟)